免徵契稅之情形如下
1.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
2.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3.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
4.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同法第12條第2項),不適用之。
5.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
Lemon 老師小例子
W建商破產惡性倒閉,
Lemon標購該建商未完工程建築物之已完成部分,再由Lemon繼續出資興建,並以Lemon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
此情形Lemon並非以買賣、交換或贈與方式取得建築物,而是由Lemon出資完成,此時「變更起造人名義」並不屬於契稅核課對象,免課徵契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