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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條例§14|免徵契稅之情形

針對不具有實質財產利益移轉或基於實施公共政策之須,契稅條例中特別條列明文規定免課徵契稅,其目的在於避免重複課稅,兼顧租稅公平及行政效率。

法條依據:契稅條例§14

契稅條例§14|免徵契稅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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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不具有實質財產利益移轉或基於實施公共政策之須,契稅條例中特別條列明文規定免課徵契稅,其目的在於避免重複課稅,兼顧租稅公平及行政效率。

法條依據:契稅條例§14

免徵契稅之情形如下


W建商破產惡性倒閉,

Lemon標購該建商未完工程建築物之已完成部分,再由Lemon繼續出資興建,並以Lemon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

此情形Lemon並非以買賣、交換或贈與方式取得建築物,而是由Lemon出資完成,此時「變更起造人名義」並不屬於契稅核課對象,免課徵契稅。


.延伸閱讀

契稅條例§14-1|不課徵契稅之情形

契稅條例§12|變相取得所有權或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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