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人的連帶責任之定義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僱用人的連帶責任之要點
一、僱主連帶責任的認定要件
- 外觀理論: 只要車輛印有公司商標或標誌,足以讓第三人認為該員工是在為公司服務,法律上就傾向認定為執行職務。
- 執行職務的寬鬆解釋: 實務上認為,員工駕駛公司車「往返住家與洽公地點」或「下班途中」,仍屬於執行職務的延伸範圍。
二、雇主的免責與監督義務
- 舉證責任: 公司若想免責,必須證明已盡到「相當之注意」。
- 實質監督: 僅有書面規章是不夠的,必須有實質作為(如:出車前酒測、嚴格管理紀錄)。若公司知情卻不作為(如:知悉員工抽菸卻未宣導、未設感應器導致火災),則會被視為未盡監督責任。
三、雇主賠償後的「求償權」
- 雖然公司必須先連帶賠償給被害人(保障被害人領到錢),但事後公司可以依《民法》第 188 條第 3 項,向肇事員工追討全部代墊的賠償金額。
四、風險分擔與保障受害者
- 危險負擔: 公司透過員工獲利,自然應承擔員工行為帶來的風險。
- 保護弱勢: 員工經濟能力通常較弱,要求公司連帶負責,能確保被害人不至於求償無門。
Ding 老師提醒
以上就是關於僱用人連帶責任的基本介紹,實務上法院對僱主責任的界定,通常採取「客觀外觀」而非「主觀意圖」,因此雇主在提供員工福利時(如公務車),也要確保員工們的守法意識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