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處分權之要點
一、法律定義
- 依《建築法》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如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擅自興建使用的建築物即為「違章建築」。
- 常見型態包含:頂樓加蓋、陽台外推、樓中樓(夾層屋)及防火巷擴建等,皆有被政府拆除的風險。
二、法律風險
- 無法登記所有權: 違建因缺乏使用執照,無法辦理地政機關的「保存登記」,賣方自然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給買方。
- 實務退而求其次: 為因應交易需求,實務創設「事實上處分權」概念。買方雖然拿不到法定所有權,但仍可對該違建進行占有、使用、收益或事實上的處分。
三、遭拆除時,誰應負責?
- 買方自行承擔(賣方無須賠償): 若買方於購買時「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建物為違建(例如契約中已明確載明含有違建且買方同意承擔被拆除風險),賣方免除瑕疵擔保責任,損害由買方自行承受。
- 賣方須負賠償責任: 若買方「不知情」(如賣方刻意隱瞞),或是買方雖有重大過失不知、但「賣方曾保證絕非違建」時,賣方仍須負瑕疵擔保責任,買方得於違建遭拆除後向賣方請求賠償。
Ding 老師提醒
雖然違章建築能帶來更多的使用空間,但其背後的法律瑕疵和拆除風險也不容忽視,因此在買賣房屋時一定要確保建物的產權範圍,以及條約中是否隱藏了交易不對等的資訊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