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之定義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之要點
一、保證契約的性質
- 法律關係: 保證契約係存在於「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若保證人代主債務人還清債務,法律上雖取得向主債務人追討的權利(承受債權),但實務上常面臨追討無門的風險。
- 責任範圍: 若無特別約定,保證範圍除了主債務金額外,還涵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負擔,總額可能超過原借款金額。
二、保證人的權利與連帶保證的差異
- 保證人的權利: 保證人得主張主債務人的抗辯權、抵銷權,以及「先訴抗辯權」(即要求債權人須先對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無果後,才能要求保證人清償)。
- 連帶保證之形成: 法律雖規定保證人權利原則上不可預先拋棄,但「先訴抗辯權」例外允許拋棄。一旦拋棄,即轉為「連帶保證」,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失去清償次序之分,債權人可直接或同時向保證人請求全額清償。
- 先訴抗辯權喪失之情形: 若主債務人經破產宣告或財產顯不足清償,保證人亦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三、保證責任消滅
- 定期保證: 債權人未於約定期間內對保證人提出審判上請求,或主債務延期未經保證人同意者,保證人免責。
- 未定期保證: 主債務到期後,保證人得催告債權人於 1 個月以上期限內向主債務人起訴,逾期未起訴則保證人免責;若保證內容為連續性債務(如租金),保證人得隨時通知終止契約,就通知後發生之債務免責。
- 其他免責事由: 未經保證人同意之「債務承擔」(換主債務人),或債權人主動「拋棄擔保物權」時(於拋棄限度內),保證人均得免除責任。
Ding 老師提醒
以上就是有關保證契約的簡單介紹,要注意簽署保證契約並非單純的義氣相挺,而是一項極具財產風險的法律行為,因此在遇到熟人做保請求時,一定要多加思考後再做出決定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