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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條例§2、16|契稅課徵範圍及申報起算日

政府為抑制短期炒作並促進稅制公平,自房地合一稅上路以來,已成為個人不動產交易課稅的重要制度之一,為避免透過短期買賣或不實申報規避稅負,主管機關對於漏報、短報、虛報成本及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等行為,均設有明確罰則。

法條依據:契稅條例§2及16

契稅條例§2、16|契稅課徵範圍及申報起算日

三分鐘小教室

政府為抑制短期炒作並促進稅制公平,自房地合一稅上路以來,已成為個人不動產交易課稅的重要制度之一,為避免透過短期買賣或不實申報規避稅負,主管機關對於漏報、短報、虛報成本及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等行為,均設有明確罰則。

法條依據:契稅條例§2及16

契稅課徵範圍

  1. 原則: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2. 例外情形: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取得原因及適用之申報起算日

  1. 一般移轉:契約成立之日。
  2. 因占有移轉: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
  3. 產權糾紛:以法院判決確定之日。
  4.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
  5. 向法院標購拍賣: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
  6. 新建房屋由承受人取得使用執照案件: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

Lemon 老師提醒

契稅之納稅義務人(即取得權利人)應自契稅案件之申報起算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因無地政機關核給權狀,為保障當事人權益,避免產權發生糾紛,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延伸閱讀

契稅條例§24~26|契稅之罰則

契稅條例§14|免徵契稅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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