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課徵範圍
- 原則: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 例外情形: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取得原因及適用之申報起算日
- 一般移轉:契約成立之日。
- 因占有移轉: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
- 產權糾紛:以法院判決確定之日。
-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
- 向法院標購拍賣: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
- 新建房屋由承受人取得使用執照案件: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
Lemon 老師提醒
契稅之納稅義務人(即取得權利人)應自契稅案件之申報起算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因無地政機關核給權狀,為保障當事人權益,避免產權發生糾紛,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