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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2~4|房屋稅課徵範圍及對象

法條依據:房屋稅條例§2、3、4

房屋稅條例§2~4|房屋稅課徵範圍及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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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房屋稅條例§2、3、4

課徵範圍

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例如:辦公大樓、違建鐵皮屋。

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例如:頂樓加蓋、大樓之地下室及屋突等。

課稅對象

房屋所有人。

使用權人。

典權人。

各共有人各按應有部分繳納。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

→無使用執照者: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無建造執照者:現住人或管理人。

受託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共有房屋之規定。


無論是否為合法房屋,只要符合課徵範圍定義之房屋,皆屬於房屋稅課徵範圍,若是無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之房屋,其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依法為「現住人或管理人」。


.延伸閱讀

房屋稅條例§5|毗鄰房屋自住稅率

房屋稅條例|113年修法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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