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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28|退稅機制-誤繳和溢繳

法條依據:稅捐稽徵法§28

稅捐稽徵法§28|退稅機制-誤繳和溢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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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稅捐稽徵法§28

請求權時效

(2)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不適用上述期間之規定。

    1.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修法施行時,尚未逾5年之申請退還期間者。

    2.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


    符合上述要件時,若稅捐機關查明該納稅義務人有積欠其他之稅捐,稅捐機關應先將其抵繳後,再通知該納稅義務人後退還溢繳之稅額。


    .延伸閱讀

    稅捐稽徵法§21、§22|稅捐核課期間

    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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