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諮詢
Jasper logo

學習專欄

三分鐘小教室

土地稅法§4|地價稅為使用人代繳

地價稅是屬於財產持有稅,原則上向土地所有權人課徵,但有部分情形下,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由土地使用人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

法條依據:土地稅法§4

土地稅法§4|地價稅為使用人代繳

三分鐘小教室

地價稅是屬於財產持有稅,原則上向土地所有權人課徵,但有部分情形下,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由土地使用人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

法條依據:土地稅法§4

適用情形

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

  1. 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
  2. 權屬不明者
  3. 無人管理者
  4.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

占有人代繳地價,逾期未繳納?

  1. 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執行外,應即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2. 法院強制執行之順序為先就代繳人之財產,倘代繳人之財產不足抵繳滯欠之地價稅時,再以占用之土地為標的移送執行。

Lemon 老師提醒

於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指定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時,縱使占有人有異議,主管稽徵機關仍得基於實質課稅公平原則,視個案情形指定該占有人代繳地價稅,特別是在無權占用的情形,補充給各位同學唷!


.延伸閱讀

土地稅法§5|土增稅之納稅義務人

土地稅法 §33|長期持有之減徵

.免費諮詢

最新文章

推薦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