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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15、17、20|生前贈與之農業用地-是否須併入遺產課稅?

被繼承人於生前贈與子女農地,是否須併入遺產課稅,常引發疑義,今天就讓我們一起從法源面來解答吧!

法條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15、17、20

遺產及贈與稅法§15、17、20|生前贈與之農業用地-是否須併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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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於生前贈與子女農地,是否須併入遺產課稅,常引發疑義,今天就讓我們一起從法源面來解答吧!

法條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15、17、20

法條內容整理說明

一、生前贈與 (§15)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予繼承人(包含配偶及民法上各順序之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

三、後續使用義務與追繳規定 (§20)


Lemon 老師提醒

雖然死亡前2年內贈與農業用地給子女時,符合條件者可從遺產總額扣除,即可免於依遺贈稅法第15條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是受贈人在受贈後5年間仍應繼續從事農業使用,否則可能面臨追繳贈與稅的風險,且農地管制期間及相關合法使用期間的規範也須留意,如有疑問或不熟悉相關稅法規定,建議向轄區國稅局或免費客服專線洽詢,以確保自身權益唷!


.延伸閱讀

遺產及贈與稅法§15及17-1|遺產稅中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遺產及贈與稅法§16|不計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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