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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79-1|私法人免經許可購置住宅

私法人原則上禁止購置住宅,係為了避免私法人炒房,影響保障本國人之住宅正義,但在特定且受高度監管或具公益、必要性之用途下,內政部公告明訂9大類免經許可即可買受之住宅用途。

法條依據: 平均地權條例§79-1第一項但書

平均地權條例§79-1|私法人免經許可購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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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人原則上禁止購置住宅,係為了避免私法人炒房,影響保障本國人之住宅正義,但在特定且受高度監管或具公益、必要性之用途下,內政部公告明訂9大類免經許可即可買受之住宅用途。

法條依據: 平均地權條例§79-1第一項但書

9大類免經許可之用途→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受政府捐助或公(國)營事業之主管機關證明文件。

2.金融控股公司or銀行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or為銀行合資且全資轉投資設立之資產管理公司:

→AMC未列於彙整名單者,應附主管機關證明其為金融控股之公司或銀行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之文件。

→不動產證明文件,如投標證明

3.不動產經紀業買回瑕疵物件:

→仲介契約、海砂屋或輻射屋之證明文件。

4.都市更新

→核准之重建計畫。

5.危老重建:

→核准之重建計畫。

6.合建後,買受分配之住宅:

→合建契約。

7.文化資產:

→主管機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文件。

8.行使優先購買權:

→檢具足資證明確有優先購買權情事之證明文件,如土地法34-1。

9.參與法院拍賣:

→法院核發之拍定證明書。


Lemon 老師提醒

私法人購置上述9種用途之住宅,免經內政部許可,且不受5年不得移轉限制。但應於送件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時,檢附上述證明文件,經地政事務所查核確認後,即可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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