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委任代理人
一、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的條件
- 具備完全行為能力: 代理人必須是成年人,且未受法院監護或輔助宣告。
- 排除利害關係人: 為了避免謀財害命或其他衝突,受贈遺產者、大體或器官受贈者不得擔任。(法定繼承人不受此限)
- 法定書面要件: 必須簽訂書面委任契約才具效力,且不限指定一人。
- 健保卡註記(建議): 雖然法律無強制,但建議將委任契約連同「預立醫療決定(AD)」一併註記於健保卡,以利急迫時查驗。
二、代理人的權限
- 資訊知情權: 聽取醫師告知病情、治療方針、用藥評估、預後情形及可能的不良反應。
- 簽署同意權: 代為簽署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的同意書。
- 意志傳達權: 若意願人已預立醫療決定(如拒絕維生設備),代理人應依其內容,代為表達意願人想尊嚴往生的意志。
三、代理人的核心價值
- 確保意願人在無法言語時,其預立的善終意願仍能被執行。
- 避免在世親屬在面臨重大醫療抉擇時,因意見分歧而產生爭吵或承擔巨大的心理壓力。
Ding 老師提醒
以上就是關於醫療委任代理人的簡單介紹,醫療委任代理人是聯繫「醫療專業」與「患者意願」的橋樑,事先選定好代理人人選,才得以實現「我的生命我做主」的期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