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役權之定義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不動產役權之要點
一、可分成三種類型
- 積極性役權: 權利人可以在供役不動產上進行一定的積極行為,例如通行、汲水等。
- 消極性役權: 權利人沒有積極作為,但可以要求供役不動產所有人容忍或不作為,例如限制建築高度以保障採光或眺望。
- 兼具積極及消極性質的役權: 例如電信管線的設置和訊號接收,可能需要設置硬體也可能要求不得設置干擾物。
二、生效要件
- 不動產役權的成立需要雙方簽訂書面契約。
- 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才會生效。
三、義務和權利
- 需役不動產權人的義務:依照約定方式使用供役不動產,以及在有約定的情況下按時支付地租。若違反使用方式或積欠地租達兩年,供役不動產權人可以終止役權。
- 供役不動產權人的義務:在不動產役權設定目的範圍內,必須容忍不動產役權人的使用,並負有不作為的義務。
Ding 老師提醒
簡單來說,不動產役權是一種重要的物權制度,目的在提高不動產的使用效率,透過契約約定和登記程序,以滿足人民對土地的各種利用需求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