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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51|不動產役權的權利和義務

今天來和同學們聊聊何謂不動產役權,不動產役權是一種設定在他人不動產上的權利,目的是為了提高自己不動產的利用效益。 在這樣的關係中,需要使用他人不動產的稱為「需役不動產」,提供使用的則稱為「供役不動產」。

條文依據:§851
Ding

民法§851|不動產役權的權利和義務

Ding

三分鐘小教室

今天來和同學們聊聊何謂不動產役權,不動產役權是一種設定在他人不動產上的權利,目的是為了提高自己不動產的利用效益。 在這樣的關係中,需要使用他人不動產的稱為「需役不動產」,提供使用的則稱為「供役不動產」。

條文依據:§851

不動產役權之定義

不動產役權之要點

  • 積極性役權: 權利人可以在供役不動產上進行一定的積極行為,例如通行、汲水等。
  • 消極性役權: 權利人沒有積極作為,但可以要求供役不動產所有人容忍或不作為,例如限制建築高度以保障採光或眺望。
  • 兼具積極及消極性質的役權: 例如電信管線的設置和訊號接收,可能需要設置硬體也可能要求不得設置干擾物。

二、生效要件

  • 不動產役權的成立需要雙方簽訂書面契約。
  • 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才會生效。

三、義務和權利

  • 需役不動產權人的義務:依照約定方式使用供役不動產,以及在有約定的情況下按時支付地租。若違反使用方式或積欠地租達兩年,供役不動產權人可以終止役權。
  • 供役不動產權人的義務:在不動產役權設定目的範圍內,必須容忍不動產役權人的使用,並負有不作為的義務。

Ding 老師提醒

簡單來說,不動產役權是一種重要的物權制度,目的在提高不動產的使用效率,透過契約約定和登記程序,以滿足人民對土地的各種利用需求哦。


.延伸閱讀

民法 § 769、770|取得時效-不動產

民法 §801、948|動產 vs 不動產之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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