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要點
一、知情、選擇與決定的權利
1.病人主體性: 醫方告知對象必須以「病人本人」為優先。除非病人同意,否則醫師不應先跳過病人告知家屬。
2.排除家屬干預: 關係人(家屬、配偶等)不得妨礙病人自己做出的醫療決定,解決了臨床上常見的「家屬父權」問題。
二、拒絕醫療的權利:從「末期」延伸到「重症」
1.擴大適用範圍: 比起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僅限「末期病人」,病主法擴大到: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以及其他經公告之痛苦難忍疾病。
2.增加拒絕選項: 除了拒絕急救(DNR),還增加了拒絕「維持生命治療」(如葉克膜、抗生素)與「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鼻胃管)的權利。
三、嚴謹的程序要件:預立醫療決定 (AD)
要讓醫療決定生效,必須完成以下三步驟:
1.醫療照護諮商 (ACP): 意願人、二親等親屬及醫療委任代理人共同參與專業諮商,達成共識。
2.簽署與見證: 經公證人公證或 2 人以上見證。
3.註記健保卡: 正式上傳並註記於健保卡才具備法律效力。
四、病主法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互補
1.病主法: 門檻較高,必須由本人預立,第三人(家屬)不能代簽。
2.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當末期病人意識不清且未預立決定時,允許最近親屬代為簽署拒絕急救,作為法律的補底保障。
Ding 老師提醒
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施行,象徵者台灣醫療人權的一大里程碑,透過病人事先的溝通和法律註記,除了可以避免家屬在關鍵時刻的天人交戰,也讓病人在最後一哩路中,仍然是自己人生的掌舵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