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內容整理說明
一、生前贈與 (§15)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予繼承人(包含配偶及民法上各順序之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
立法目的係在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財產規避遺產稅。
二、免併入遺產總額之例外 (§17)
若該贈與項目依法原本即免徵遺產稅(如作農業使用之農地,依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可從遺產總額扣除者),即便發生在死亡前2年內,也不因為第15條的規定而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換言之,符合農地扣除規定的贈與行為,不視為規避稅負,得免併入遺產稅總額。
三、後續使用義務與追繳規定 (§20)
受贈人若在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或未依主管機關命令之期限恢復農業使用情形,則可能被追繳贈與稅。
例外:因受贈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等情況者,不在追繳範圍。
Lemon 老師提醒
雖然死亡前2年內贈與農業用地給子女時,符合條件者可從遺產總額扣除,即可免於依遺贈稅法第15條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是受贈人在受贈後5年間仍應繼續從事農業使用,否則可能面臨追繳贈與稅的風險,且農地管制期間及相關合法使用期間的規範也須留意,如有疑問或不熟悉相關稅法規定,建議向轄區國稅局或免費客服專線洽詢,以確保自身權益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