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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鐘小教室

民法§972|訂定婚約

訂婚在台灣習俗中是宣告成家的重要儀式,但在法律上,它其實是一份「以結婚為目的」的契約,今天我們就一起來探討民法中有關訂婚的相關規定吧。

條文依據:§972 ~ §979-2
Ding

民法§972|訂定婚約

Ding

三分鐘小教室

訂婚在台灣習俗中是宣告成家的重要儀式,但在法律上,它其實是一份「以結婚為目的」的契約,今天我們就一起來探討民法中有關訂婚的相關規定吧。

條文依據:§972 ~ §979-2

訂定婚約之定義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1. 年齡限制: 不論男女,須年滿 17 歲方可訂婚。
  2. 親自訂定: 必須由男女雙方親自約定,禁止指腹為婚等代理行為。
  3. 家長同意: 未成年人(未滿 18 歲)訂婚,須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二、法律效力

  1. 不具強迫性: 法律尊重婚姻自主,即便訂婚,也不能強迫對方履行結婚義務,亦不能請求法院判命結婚。
  2. 非必要程序: 訂婚並非結婚的法定前置作業,直接結婚同樣具備完全法律效力。

三、解除與賠償

  1. 解除方式: 可雙方合意解除;若有法定事由(如:與他人性交),一方可單方面解除。
  2. 損害賠償:財產損害如喜餅費、訂席支出等;精神損害為無過失的一方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3. 贈與物返還: 婚約解除後,可請求對方返還因訂婚所贈與的禮物(如鑽戒、聘金)。

Ding 老師提醒

以上就是關於訂婚的基本介紹,訂婚雖然無法「保證」婚姻的完成,卻是雙方權益的「防護網」,保障受害方在感情破裂時,可以依法要求對方負擔財產或情感上的補償。


.延伸閱讀

民法 § 988|結婚無效

民法§1061|婚生子女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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