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在公司經營過程中,有些董事長會將自己的印章交給秘書、特助等重要之人保管,有些甚而會讓秘書、特助握有相當的決定權限,這也就讓有心人有機可乘,導致秘書、特助擅自把董事長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或是擅自簽訂文件等等,這時候就可能成立民法「表見代理」的情形。
所謂表見代理,指的就是真正權利人做了一個「授予代理權的外觀行為,但實際上沒有授權的意思」,或是「明明知道有人以自己的代理人自居,卻不為反對之意思」,這些行為都會讓外人以外真正權利人真的有授予代理權,這就是「表見代理」,如果「表見代理人」因為這樣以代理人的名義做了法律行為,那真正權利人還是要負授權人責任的,畢竟是因為真正權利人自己的行為,使外人誤信其有代理權的授予。
條文依據:民法 § 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