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434條,民法第535條前後段條文依據 ▍注意義務與過失責任的意義 民法上對於過失的定義為:行為人應注意能注意但不注意,而使其損害發生;因此當欠缺不同程度的”不注意”,就對應到不同的過失責任。 ▍注意義務與過失責任的要件 重大過失責任:指行為人顯然欠缺一般人之注意具體輕過失責任:指行為人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之注意抽象輕過失責任:指行為人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注意義務由高到低: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重大過失(可以把注意義務想像成是三個同心圓,重大過失在最裡面,抽象輕過失在最外面) ▍實例說明 Q:房客對於房子失火是否該負責呢? A:按民法第434條規定,承租人僅負重大過失責任,意思就是說,當房客因為欠缺一般人之注意而導致失火,此時房客就需要負責;相反若房客是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抽象輕過失),則不用對失火負責哦。 ▍老師提醒 第一次讀注意&過失可能會覺得有一點繞口,建議可以配合法條一起讀,以此加深記憶哦。 ► 免費諮詢 Line 官方帳號|Facebook 粉絲專頁 ► 延伸閱讀 概念比一比4|公同共有vs分別共有 概念比一比5|一般徵收vs區段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