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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79-1|私法人購置住宅限制

為防範私法人囤房牟利,自112年7月1日起,《平均地權條例》修法通過,將私法人購買住宅用房屋的難度大幅提高,除非符合特定的許可情形,否則不得購買,以保護國人的居住權益。

法條依據: 平均地權條例§79-1

平均地權條例§79-1|私法人購置住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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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範私法人囤房牟利,自112年7月1日起,《平均地權條例》修法通過,將私法人購買住宅用房屋的難度大幅提高,除非符合特定的許可情形,否則不得購買,以保護國人的居住權益。

法條依據: 平均地權條例§79-1

私法人、住宅定義

(2)無記載建物用途或用途為空白。

(3)建管前建物,當年度房屋稅單屬非住家用。

需經許可之用途

2.規模出租經營

3.長照等衛生福利機構場所

4.住宅合作社

5.合建、實施或參與都更危老

申請流程與限制

2.效期:
許可之文件有效期限為一年。

3.限制:
於登記完畢後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但因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移轉或讓與者,不在此限。


上述管制規定情形,僅限於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時,若取得原因非屬於買受,而為其他移轉方式〈如信託、贈與、交換、第一次登記……等〉之情形則不受相關規定限制唷!


.延伸閱讀

民法§739|保證契約

民法§154|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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