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案件
1.113年10月28日起,已發生繼承事實,但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的遺產稅案件。
2.繼承事實發生在113年10月28日以後的遺產稅案件。
就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的計算原則舉例說明
被繼承人A於114年10月1日死亡,繼承人為其配偶B及子C。
A生前於114年1月1日贈與婚後投資獲利新臺幣1,100萬元現金予配偶B,
A死亡時留有婚後財產2,900萬元,配偶B清點婚後財產計200萬元(不含前開受贈現金1,100萬元)。繼承人114年10月7日申報A之遺產稅,經核定A之遺產總額4,000萬元。
計算方式如下:
1.被繼承人A的剩餘財產:
被繼承人婚後財產2,900萬元
+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擬制財產)1,100萬元
=4,000萬元
△原計算方式:被繼承人婚後財產2,900萬元
2.生存配偶B的剩餘財產:
200萬元(婚後財產,不含受贈配偶的1,100萬元現金)
3.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剩餘財產4,000萬元-生存配偶之剩餘財產200萬元)÷2 = 1,900萬元
△原計算方式: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剩餘財產2,900萬元-生存配偶之剩餘財產200萬元)÷2 = 1,350萬元
4.新舊制兩者差異:
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1,900萬元-1,350萬元=550萬元
即遺產稅扣除額差了550萬元!
.延伸閱讀
概念比一比 25|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權 v.s. 遺產繼承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