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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15及17-1|遺產稅中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財政部在114年7月28日訂定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並保障生存配偶的財產權,以落實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將擬制遺產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基礎,保障配偶財產權益。

法條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15及17-1、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

遺產及贈與稅法§15及17-1|遺產稅中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三分鐘小教室

財政部在114年7月28日訂定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並保障生存配偶的財產權,以落實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將擬制遺產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基礎,保障配偶財產權益。

法條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15及17-1、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

適用案件

2.繼承事實發生在113年10月28日以後的遺產稅案件。

就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的計算原則舉例說明

A生前於114年1月1日贈與婚後投資獲利新臺幣1,100萬元現金予配偶B,

被繼承人婚後財產2,900萬元

=4,000萬元

△原計算方式:被繼承人婚後財產2,900萬元

200萬元(婚後財產,不含受贈配偶的1,100萬元現金)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剩餘財產4,000萬元-生存配偶之剩餘財產200萬元)÷2 = 1,900萬元

△原計算方式: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剩餘財產2,900萬元-生存配偶之剩餘財產200萬元)÷2 = 1,350萬元

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1,900萬元-1,350萬元=550萬元

即遺產稅扣除額差了550萬元!


.延伸閱讀

遺產及贈與稅法|信託關係裡的遺贈稅

概念比一比 25|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權 v.s. 遺產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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