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 年 2 月 18 日

土地稅法§39|非都公設地免徵土增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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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理由:民國110年修法前,土地稅法僅針對「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予以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而「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則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此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的原則不符,故財政部檢討修正後,增訂第39條第3項以保護納稅義務人之權益。

法條依據:
土地稅法§39Ⅲ、108年7月5日司法院釋字第7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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