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 年 1 月 14 日

遺產及贈與稅法§16|不計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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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之財產,應納入遺產總額並課徵遺產稅,以落實量能課稅與財富再分配的立法精神。然而,基於特定政策考量、財產性質或取得方式的特殊性,部分項目依法得不計入遺產總額。這些排除規定旨在避免重複課稅、保障受益人權益,並促進社會公益或制度參與,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究竟有哪些項目在法律上得以排除在遺產課稅範圍之外吧!

法條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1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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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15及17-1|遺產稅中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1遺產及贈與稅法§15及17-1、-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遺產稅中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jpg

財政部在114年7月28日訂定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並保障生存配偶的財產權,以落實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將擬制遺產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基礎,保障配偶財產權益。

法條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15及17-1、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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