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核課期間 一、五年 (1)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例如:繼承人依法申報遺產稅。 (2)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 例如:不動產繼承之分割協議書應依法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1‰,繳納印花稅。 二、七年 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例如:逾期未依法申報遺產稅。 核課期間之起算方式 1.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2.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3.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4.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5.土地增值稅 原則:自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日起算。 特殊:經法院、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者,自稅捐稽徵機關受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通知之日起算。 6.稅捐減免所依據處分、事實事後發生變更、不存在或所負擔義務事後未履行,致應補徵或追繳稅款,或其他無法依前五款規定起算核課期間者,自核課權可行使之日起算。 Lemon 老師提醒 依本法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在稅捐核課期間內未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但符合要件者,依本法第41條之規定,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罰則唷! .延伸閱讀 法定空地「不得」免徵地價稅|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 契稅條例§12|變相取得所有權或使用權 .免費諮詢 Line 官方帳號|Facebook 粉絲專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