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預售屋5種履約擔保機制
一、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
→興建資金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
二、價金返還之保證
由建商與金融機構簽訂「價金返還之保證」契約,於該預售屋無法依約定完工交屋時,此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應返還買方已繳納之價金。
→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三、價金信託
由建商與某金融機構簽定「價金信託」契約,將預售屋價金交付信託,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此信託行為建商為委託人,金融機構為受託人。
→受益人應屬建商,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始歸屬於買方。
四、同業連帶擔保
由建商與其他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若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預售屋買賣契約向上述連帶擔保公司請求完成該建案後交屋。
連帶擔保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五、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數家建商共同成立之連帶保證協定,若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預售屋買賣契約向加入該連帶保證協定之任一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
任一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民國114年修正草案檢討重點
重點一
買方所繳價金應專款專用於興建工程項目,避免工程未動工或興建初期,買方所繳價金即被用罄。
重點二
買賣契約應載明受託機構之信託專戶名稱及帳號,讓買方可將購屋款項直接匯入信託專戶,避免遭建商私自挪用。
重點三
簽約時應提供信託權益說明書,讓民眾充分了解建商提供的履約擔保機制及權益保障內容,並提醒其簽約前應審慎評估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