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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之減免稅捐機制|都市更新條例§67

由於近年來我國老舊市區災害頻傳,都市更新議題愈發重要。《都市更新條例》針對參與更新單元內之不動產,訂有多項稅捐減免徵之規定,當土地或建物因都市更新而移轉、重建或整合使用時,有哪些情形可適用稅捐優惠呢?

條文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67

都市更新之減免稅捐機制|都市更新條例§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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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近年來我國老舊市區災害頻傳,都市更新議題愈發重要。《都市更新條例》針對參與更新單元內之不動產,訂有多項稅捐減免徵之規定,當土地或建物因都市更新而移轉、重建或整合使用時,有哪些情形可適用稅捐優惠呢?

條文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67

稅捐之減免徵

延長減半徵收期間:

  • (1)免徵:
    • 土地無法使用者。
      「更新期間」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發布實施後,都市更新事業實際施工期間;土地「無法使用」是以重建或整建方式實施更新者為限。
  • (2)減半徵收:
    • 更新期間土地仍可繼續使用者。
  • (3)例外:
    • 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都市更新完成後:

  • (1)「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
  • (2)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
  • (3)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

免徵:

  • (1)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
  • (2)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

免徵:


行政院業已公告有關上述「房屋稅可延長減半徵收期間」及「協議合建方式實施者,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可減徵40%」此二項租稅減免原定實施期限至113年1月31日止,延長優惠實施期限至118年1月31日止,其他租稅優惠尚無實施期限。


.延伸閱讀

所得稅法 § 4-5|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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