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之減免徵
1.房屋稅
都市更新完成後:
都市更新完成後:減半徵收2年。
延長減半徵收期間:
重建區段範圍內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於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
2.地價稅
都市更新期間:
- (1)免徵:
- 土地無法使用者。
「更新期間」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發布實施後,都市更新事業實際施工期間;土地「無法使用」是以重建或整建方式實施更新者為限。
- 土地無法使用者。
- (2)減半徵收:
- 更新期間土地仍可繼續使用者。
- (3)例外:
- 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都市更新完成後:
減半徵收2年。
3.土地增值稅
減徵40%:
- (1)「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
- (2)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
- (3)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
免徵:
- (1)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
- (2)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
4.契稅
減徵40%:
- (1)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
- (2)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
免徵:
實施權利變換,以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
Lemon 老師提醒
行政院業已公告有關上述「房屋稅可延長減半徵收期間」及「協議合建方式實施者,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可減徵40%」此二項租稅減免原定實施期限至113年1月31日止,延長優惠實施期限至118年1月31日止,其他租稅優惠尚無實施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