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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16|不計入遺產總額

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之財產,應納入遺產總額並課徵遺產稅,以落實量能課稅與財富再分配的立法精神。然而,基於特定政策考量、財產性質或取得方式的特殊性,部分項目依法得不計入遺產總額。這些排除規定旨在避免重複課稅、保障受益人權益,並促進社會公益或制度參與,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究竟有哪些項目在法律上得以排除在遺產課稅範圍之外吧!

法條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16、16-1

遺產及贈與稅法§16|不計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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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之財產,應納入遺產總額並課徵遺產稅,以落實量能課稅與財富再分配的立法精神。然而,基於特定政策考量、財產性質或取得方式的特殊性,部分項目依法得不計入遺產總額。這些排除規定旨在避免重複課稅、保障受益人權益,並促進社會公益或制度參與,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究竟有哪些項目在法律上得以排除在遺產課稅範圍之外吧!

法條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16、16-1

遺產及贈與稅法 §16 內容

2.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

3.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

  • (1)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 (2)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 (3)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2.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100萬元以下部分。

3.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56萬元以下部分。

4.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
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 前次繼承案免稅之農業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等免稅土地不適用之。
  • (1)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 (2)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2.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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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與贈與稅法§17|遺產稅之稅捐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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