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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與贈與稅法§17|遺產稅之稅捐扣除額

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法條依據: 遺產與贈與稅法§17

遺產與贈與稅法§17|遺產稅之稅捐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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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法條依據: 遺產與贈與稅法§17

常見稅捐於遺產稅中之扣除方式

  • 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房屋稅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之6月30日。
  • 以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
  • 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繳納之綜合所得稅,屬被繼承人所得部分,依公式計算屬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綜合所得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 A.113年度地價稅50,000元:
    L先生已於生前繳納,並非L先生應納而未納稅捐。
  • B.113年度房屋稅10,000元:
    L先生尚未繳納,課稅期間為112年7月至113年6月,該期間L先生的生存天數為153天(112年7月1日至112年11月30日),依比例計算L先生死亡時的應納未納稅捐金額4,191元,可從他的遺產總額中扣除,計算如下:(10,000元×153天/365天)=4,191元 

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尚未繳納的房屋稅或地價稅,必須按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例計算扣除,而不是以繳款書所載稅額「全數」列報!


.延伸閱讀

遺產及贈與稅法|信託關係裡的遺贈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 30|遺產稅及贈與稅之實物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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