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稅捐於遺產稅中之扣除方式
1.地價稅與房屋稅
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應按其生存期間佔課稅期間之比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 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房屋稅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之6月30日。
2.所得稅
被繼承人死亡年度及以前年度之所得。
- 以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
- 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繳納之綜合所得稅,屬被繼承人所得部分,依公式計算屬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綜合所得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舉例來說
L先生於113年11月30日因病死亡,遺留數筆土地及房屋,繼承人於114年3月申報遺產稅。
- A.113年度地價稅50,000元:
L先生已於生前繳納,並非L先生應納而未納稅捐。
- B.113年度房屋稅10,000元:
L先生尚未繳納,課稅期間為112年7月至113年6月,該期間L先生的生存天數為153天(112年7月1日至112年11月30日),依比例計算L先生死亡時的應納未納稅捐金額4,191元,可從他的遺產總額中扣除,計算如下:(10,000元×153天/365天)=4,191元
Lemon 老師提醒
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尚未繳納的房屋稅或地價稅,必須按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例計算扣除,而不是以繳款書所載稅額「全數」列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