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內容說明
1.法定空地定義
(1)依建築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由此可知,法定空地為建築基地之一部,依法須留設一定比例之空地。
(2)法定空地之立法目的:
為維護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防火等,以增進建築物使用人之舒適、安全、衛生等公共利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77號民事判決參照)。
2.法定空地不予免地價稅之理由
(1)
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之平等權,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
(2)
租稅法律關係中,就各種稅捐之稽徵及減輕或免除分別訂定不同之規範,其分類及差別待遇,涉及國家財稅政策之整體規劃,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其規定如有正當目的,且分類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即符合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
(3)
法定空地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提供該建築物日照、採光、通風、景觀、防火、安全等特定之功能,與人民私有並非建築基地之一部分而單純無償供公眾使用之道路土地,性質與功能均有所不同。
(4)
「法定空地」供公眾通行,縱為無償,因其已計入依建築法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即無須再就建築基地中之其他土地予以留設,對提供者仍「具有建築上之利益」;而提供私有「非法定空地」無償供公眾通行,該土地所有人「並未獲取任何利益」,二者本質尚有所不同。
Lemon 老師提醒
地價稅核課上有所區別,對提供「法定空地」即便為無償供公眾通行者,仍然課徵地價稅,其分類與公平課稅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尚無違反憲法第7條規定之平等原則,其規定亦未逾土地稅法第6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5條之授權範圍。
.延伸閱讀
不動產受到災損之稅捐減免機制|房屋稅條例§8及15、土地稅減免規則§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