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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76|解除婚約

同學們大家好,今天我們來談談婚約,雖然婚約是雙方約定未來結婚的契約,但依照民法第975條的規定,婚約不得強迫履行,因此當雙方解除婚約時,有一些權益是可以主張的哦。

條文依據:民法§976
Ding

民法§976|解除婚約

Ding

三分鐘小教室

同學們大家好,今天我們來談談婚約,雖然婚約是雙方約定未來結婚的契約,但依照民法第975條的規定,婚約不得強迫履行,因此當雙方解除婚約時,有一些權益是可以主張的哦。

條文依據:民法§976

解除婚約定義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解除婚約要點

  1. 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2. 故違結婚期約。
  3. 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4. 有重大不治之病。
  5. 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6. 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7. 有其他重大事由。(如與前任同居關係未斷)

婚約解除後,當事人可以依據法律規定,請求對方返還因訂定婚約所贈送的財物,例如聘金、嫁妝或鑽戒等。若對方不願返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婚約的解除是由於對方有過失,例如劈腿或悔婚,無過失的一方可以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的範圍除了包含因婚約而產生的財產損失(如喜餅、喜宴支出),也包括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但若婚約解除事由雙方皆無過失,如其中一方罹患不治之症,則不能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就是有關解除婚約的基本介紹,要注意婚約本質上也是一種契約關係,當有一方因過失而被解除婚約時,他方就可以按法律規定爭取自己的權益哦。


.延伸閱讀

民法§1052|離婚的理由

民法 § 988|結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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