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之監護人定義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
未成年之監護人要點
一、監護制度的必要性
依民法第1084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保護教養義務。當父母因故不能行使親權時,為確保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受到適當保障,便需依民法第1091條規定另行選定監護人。
二、需選定監護人的法定情形
1.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2.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
3.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
三、「父母均不能行使」的實務認定
1.法律上不能: 父母受法院停止親權宣告。
2.事實上不能: 包括在監長期服刑、精神錯亂、重病、生死不明,以及其他事實上確實不能行使的情形(但不包含行使有困難)。
四、法定監護人選定順序(親屬順位)
1.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2.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3.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五、法院指定監護人
1.聲請人: 未成年子女本人、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2.指定對象: 未成年人的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的人選。法院得同時指定監護的方法。
Ding 老師提醒
以上就是未成年監護制度的簡單介紹,監護制度是社會安全網的重要環節,它確保了在父母缺位或能力不足時,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成長權益不會受到損害。而法律在握有最後裁量權的同時,希望為孩子找到最能提供保護與教養的適當人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