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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52|離婚的理由

同學們大家好,今天我們來談談離婚的理由。當夫妻雙方無法協議離婚時,便可能訴諸法院尋求法律的判決,此時在《民法》第1052條所列的特定事由中,除了第一項明列的十種事由外,實務上最常被引用的是第二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條文依據:民法§1052
Ding

民法§1052|離婚的理由

Ding

三分鐘小教室

同學們大家好,今天我們來談談離婚的理由。當夫妻雙方無法協議離婚時,便可能訴諸法院尋求法律的判決,此時在《民法》第1052條所列的特定事由中,除了第一項明列的十種事由外,實務上最常被引用的是第二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條文依據:民法§1052

離婚的理由定義

1.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2.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離婚的理由要點

2.雙方皆有過失時,責任較輕者可請求。

1.通訊溝通不良,已讀不回或不願處理家庭爭執。

2.分居與未履行同居義務。

3.性生活問題,不願行房或要求給付金錢。

4.違背夫妻間忠誠義務,與第三人有過度親密互動。

5.金錢爭執,一方不願負擔家計或危害家計的行為(如賭博)。

6.過度熱衷個人活動,長期忽略家庭關係。


以上就是有關離婚重大事由的簡單介紹,法官會客觀且全面的考量夫妻雙方對該婚姻的責任歸屬,並非單一符合某種情況即能判准離婚,再綜合考量所有事實後,確認該婚姻關係已無回復希望才會做出判決。


.延伸閱讀

民法 § 988|結婚無效

民法§ 1017 |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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