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理由定義
1.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2.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離婚的理由要點
一、第1052條第二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的考量原則
1.無過失方原則上可請求。
2.雙方皆有過失時,責任較輕者可請求。
3.雙方過失程度相同時,雙方皆可請求。
二、符合第二項的事由類型
1.通訊溝通不良,已讀不回或不願處理家庭爭執。
2.分居與未履行同居義務。
3.性生活問題,不願行房或要求給付金錢。
4.違背夫妻間忠誠義務,與第三人有過度親密互動。
5.金錢爭執,一方不願負擔家計或危害家計的行為(如賭博)。
6.過度熱衷個人活動,長期忽略家庭關係。
Ding 老師提醒
以上就是有關離婚重大事由的簡單介紹,法官會客觀且全面的考量夫妻雙方對該婚姻的責任歸屬,並非單一符合某種情況即能判准離婚,再綜合考量所有事實後,確認該婚姻關係已無回復希望才會做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