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特徵與效果之定義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代理的特徵與效果之要點
一、代理行為的特徵:注重以「本人」名義進行
- 意定代理: 基於當事人契約或授權而產生的代理關係,例如公司僱用員工。
- 顯名主義: 代理人必須告知交易相對人「受誰委託」,並以「本人(委託者)」的名義簽約,始成立代理。
- 隱名代理(例外): 若代理人未表明本人名義,但相對人「明知」其有代理本人的意思,法律上仍例外允許成立代理,例如房仲帶看屋時,不會直接明說屋主是誰。
二、代理的法律效果與風險防範
- 法律效果: 代理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本人事後不得以「未親自出面」為由拒絕承認。
- 本人的防範: 代理人如同本人的分身,挑選時須審慎評估其能力與品行,避免所託非人。
- 相對人的防範: 面對自稱代理人者,務必向本人或公司求證、要求出具授權書,並確保合約蓋有公司大小章,以防受騙。
三、原則上禁止自己代理與例外情形
- 原則禁止: 為防止利益衝突、保護本人利益,禁止代理人同時作為交易的相對人,例如既是幫朋友賣房的代理人,又是買方。
- 例外允許: 若屬於「法定代理」且「純獲法律上利益」則不受限。例如父母贈與財產給未成年子女,父母同時為贈與人與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因對子女無利益衝突,例外允許。
Ding 老師提醒
以上就是有關代理的簡單介紹,代理制度的初衷,是為了促進社會經濟流動與商業便利,但同時也存在著不小的風險,各位同學一定要多加留意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