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自住住家要件
- 設立戶籍: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 使用限制:
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 戶數限制: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適用稅率1.2%)。
依財政部於114年3月6日解釋令
- 適用稅率:
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僅於其中1戶辦竣戶籍登記,如符合其他自住要件,2戶均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 戶數認定:
毗鄰房屋如為已辦理所有權登記(領有權狀)之房屋,且未辦理建物合併,依戶數認定辦法規定,仍以2戶計算房屋戶數。
Lemon 老師提醒
舉例來說
Lemon名下原有A屋,結婚後Lemon夫妻二人戶籍均登記在A屋,但由於居住空間太小,於是將毗鄰之B屋買下,登記在Lemon先生名下,且先生名下僅有B屋一戶,夫妻二人把A、B房屋打通自住使用。
則:
- 夫妻之戶籍僅登記於A屋中,但依財政部114年之解釋令,若均符合房屋稅自住要件,小李夫妻可於當年度3月22日前向管轄地之稅捐稽徵機關就A、B二屋為自住申請,A、B二屋之房屋稅均為1.2%。
- 惟夫妻二人名下房屋戶數合計2戶,並不符合全國單一自住優惠稅率1%。
.延伸閱讀
不動產受到災損之稅捐減免機制|房屋稅條例§8及15、土地稅減免規則§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