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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5|毗鄰房屋自住稅率

自113年房屋稅條例修法後,自住房屋增訂應辦竣「戶籍登記」要件,為維護居住權益並兼顧房屋稅合理負擔,財政部針對自用之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之房屋發布解釋令,就讓我們一起了解一下吧!

法條依據: 房屋稅條例§5、114年3月6日台財稅字第11300697020號解釋令

房屋稅條例§5|毗鄰房屋自住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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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3年房屋稅條例修法後,自住房屋增訂應辦竣「戶籍登記」要件,為維護居住權益並兼顧房屋稅合理負擔,財政部針對自用之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之房屋發布解釋令,就讓我們一起了解一下吧!

法條依據: 房屋稅條例§5、114年3月6日台財稅字第11300697020號解釋令

房屋稅自住住家要件

  1. 設立戶籍: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1. 使用限制:
    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1. 戶數限制: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適用稅率1.2%)。

依財政部於114年3月6日解釋令

  1. 適用稅率:
    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僅於其中1戶辦竣戶籍登記,如符合其他自住要件,2戶均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1. 戶數認定:
    毗鄰房屋如為已辦理所有權登記(領有權狀)之房屋,且未辦理建物合併,依戶數認定辦法規定,仍以2戶計算房屋戶數。

  1. 夫妻之戶籍僅登記於A屋中,但依財政部114年之解釋令,若均符合房屋稅自住要件,小李夫妻可於當年度3月22日前向管轄地之稅捐稽徵機關就A、B二屋為自住申請,A、B二屋之房屋稅均為1.2%。
  1. 惟夫妻二人名下房屋戶數合計2戶,並不符合全國單一自住優惠稅率1%。

.延伸閱讀

不動產受到災損之稅捐減免機制|房屋稅條例§8及15、土地稅減免規則§13

房屋稅條例|113年修法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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