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徵範圍
1.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
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例如:辦公大樓、違建鐵皮屋。
2.增加上述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
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例如:頂樓加蓋、大樓之地下室及屋突等。
課稅對象
1.原則:
房屋所有人。
2.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
使用權人。
3.房屋設有典權:
典權人。
4.房屋為共同持有:
各共有人各按應有部分繳納。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5.所有人、使用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
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6.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
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
→無使用執照者: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無建造執照者:現住人或管理人。
7.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
受託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共有房屋之規定。
Lemon 老師提醒
無論是否為合法房屋,只要符合課徵範圍定義之房屋,皆屬於房屋稅課徵範圍,若是無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之房屋,其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依法為「現住人或管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