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罰則之適用情形
1.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
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100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例外:因不可抗力致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不可抗力之原因消滅後10日內,聲明事由,經查明屬實,免予加徵怠報金。
2.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者
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1/100之滯納金;逾期30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前條之怠報金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例外:因不可抗力致不能如期繳納者,應於不可抗力之原因消滅後10日內,聲明事由,經查明屬實,免予加徵滯納金。
3.匿報或短報者
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獎勵機制:告發或檢舉者,稽徵機關得以罰鍰20%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