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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27|地政士之禁止行為

依地政士法之主旨,地政士應精通專業法令及實務,並應依法誠信執行業務,對於地政士有嚴格規範之禁止行為,若違反規範除停止執業外,亦有明定個別懲處機制。

法條依據: 地政士法§27、§44

地政士法§27|地政士之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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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政士法之主旨,地政士應精通專業法令及實務,並應依法誠信執行業務,對於地政士有嚴格規範之禁止行為,若違反規範除停止執業外,亦有明定個別懲處機制。

法條依據: 地政士法§27、§44

禁止行為→懲戒方式

→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

2.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業務

→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

3.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

4.為開業、遷移或業務範圍以外之宣傳性廣告

→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

5.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外之任何酬金

→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

6.明知為不實之權利書狀、印鑑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而向登記機關申辦登記

→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


Lemon 老師提醒

最常見的依本條文禁止行為而受懲處之項目為地政士刊載地政士業務範圍以外之宣傳性廣告,例如室內設計、土地一胎二胎貸款等,非屬地政士法第16條規範之執行業務範圍,因此,同學在未來執業後,對於執業宣傳內容要更嚴謹把關唷!


.延伸閱讀

地政士法 § 49、50|地政士無照執業之罰則

地政士法 § 4 ~ 7、16 |地政士的充任要件及執行業務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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