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
1.有償移轉→原所有權人
-移轉時取得相當之代價,如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
2.無償移轉→取得所有權人(新所有權人)
-移轉時取得所有權人並未付出代價,如贈與或遺贈。
3.設定典權→出典人
4.信託財產(土地):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歸屬權利人。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35條第1項(3種例外情形)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受託人。
Lemon 老師提醒
前述各項情形之納稅義務人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得由土地新所有權人代為繳納,但土地增值稅代繳人僅是「代為」繳納稅款,納稅主體仍為原來之納稅義務人而非代繳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