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要件如下
1.屬依法得徵收:
未來將被徵收之非都市土地。
2.供公共設施使用:
需用土地人已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之非都市土地。
例如:編定時現況已供作公路使用,編定為交通用地,或依核定計畫作學校預定地,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但若現況為公路使用,編定為農牧用地,則應先辦理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後,始符合要件!
3.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
依區域計畫法等規定完成使用地之編定,並依該法實施管制。
4.由需用土地人出具證明:
在移轉土地前,取具需用土地人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
Lemon 老師提醒
依修法後之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非都市土地,若將來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新所有權人再移轉時須承擔前階段稅負。
舉例來說,Lemon於110年取得非都市土地使用地編定為交通用地之甲地,取得當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500元,並於113年依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之規定出售予Flora時,免徵土地增值稅。嗣後Flora若無繼續作道路並於114年出售予時,無法取得需用土地人核發之證明書,則應從110年當時每平方公尺500元之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