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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54|未申報特別稅率情形消滅之罰則

適用特別優惠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於30日內主動向主管機關申報恢復徵稅,否則會有逃稅之相關罰則。

法條依據:土地稅法§5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15、土地稅減免規則§29

土地稅法§54|未申報特別稅率情形消滅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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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特別優惠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於30日內主動向主管機關申報恢復徵稅,否則會有逃稅之相關罰則。

法條依據:土地稅法§5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15、土地稅減免規則§29

未申報特別稅率情形消滅之罰則

  1. 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2. 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

原核准自用住宅土地,變更用途未辦理申報:

Lemon名下之房屋其土地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但於113年3月因學籍所需,將戶籍遷出,且未於戶籍遷出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改課一般稅率,於115年查獲,應自114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補徵114年差額地價稅外,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


.延伸閱讀

土地稅法§39|非都公設地免徵土增稅

土地稅法§5|土增稅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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