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定義
當事人雙方在調解委員的協助下,互相讓步以找到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目的是希望民眾能和諧、有效率地解決紛爭,避免複雜的訴訟程序,同時也減輕法院的負擔。
調解要點
一、兩種主要途徑
1.法院調解(依據民事訴訟法)
- A.強制調解事件:
- 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如不動產相鄰關係、交通事故、醫療糾紛、僱傭契約等,或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的財產權紛爭,在提起訴訟後必須先經過調解程序,若調解不成立才會進入訴訟審理。
- B.任意調解事件:
- 除了上述強制調解的案件,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在起訴前後聲請法院進行調解。
2.鄉鎮市公所調解(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
僅能處理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案件來源可以是當事人雙方合意聲請,或經法院裁定移付調解。
二、調解不成立
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共識,調解就不成立。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他方式解決爭議,例如透過法院訴訟或依契約約定仲裁。
三、調解成立
1.調解委員將製作調解筆錄,並送交法院法官核定。
2.法院法官會審查調解內容是否妥適合法。
3.經法院核定的調解筆錄,與法院的確定判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這代表當事人不能再就此事提起訴訟,且該筆錄可以直接作為強制執行的名義。
4.如果調解筆錄未獲法院核定,調解機構會通知當事人協商修改。
5.調解成立的最大優點是能有效解決紛爭,並且若是在起訴後調解成立,當事人可退回已繳納裁判費用的三分之二。
Ding 老師提醒
以上就是關於調解的簡單介紹,雖然大家嘴上都會說要以和為貴,但真的遇到有人侵害你的權益時,不要忘了勇敢主張自己的權利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