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定義
指法院在認為被告犯罪情節輕微時,暫時不執行已宣告的刑罰,並給予一個介於 2 到 5 年的觀察期,讓犯罪行為人有機會改過自新,重新融入社會。
緩刑要點
一、前科紀錄
緩刑發生在法院審判之後,被告已被判有罪,只是暫緩執行刑罰,這表示可能會有前科紀錄。
二、獲得緩刑的條件
- 被宣告的刑罰是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被告從未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 即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但在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5 年內,未曾再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三、法院可附加的緩刑負擔(需記載於判決書)
- 向被害人道歉或立悔過書。
- 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可直接作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 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亦可作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 提供 40 到 240 小時的義務勞務。
-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等處遇措施。
- 保護被害人安全的命令,如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或要求遠離特定場所。
- 預防再犯的必要命令,如要求接受法治教育課程。
四、緩刑的效力
如果被告在法院宣告的緩刑期間內沒有被撤銷緩刑,那麼原先被宣告的刑罰就會失去效力,被告便不需要再執行這些刑罰(例如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Ding 老師提醒
以上就是關於緩刑的基本介紹,其他還有包括是緩刑否得撤銷等規定,其終極目的都是為了幫助行為人能夠順利回歸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