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之減免徵
1.房屋稅
(1)減半徵收: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2)免徵: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3)停止徵收:
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2.地價稅
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或在墾荒過程中之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稅捐之延期或分期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Lemon 老師提醒
不論是地價稅或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上述適用情形者,均應於每期稅捐開徵四十日以前「主動」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