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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受到災損之稅捐減免機制|房屋稅條例§8及15、土地稅減免規則§13

近年來天災頻傳,除受板塊運動影響地震頻傳外,亦因颱風雨勢過大,時常導致土石流及水災不預警地吞噬人民之財產,對此,人民之不動產若受到災害損失在持有稅上,政府訂定稅捐減免機制,以保障人民之權益。

條文依據: 房屋稅條例§8及15、土地稅減免規則§13

不動產受到災損之稅捐減免機制|房屋稅條例§8及15、土地稅減免規則§13

三分鐘小教室

近年來天災頻傳,除受板塊運動影響地震頻傳外,亦因颱風雨勢過大,時常導致土石流及水災不預警地吞噬人民之財產,對此,人民之不動產若受到災害損失在持有稅上,政府訂定稅捐減免機制,以保障人民之權益。

條文依據: 房屋稅條例§8及15、土地稅減免規則§13

稅捐之減免徵

(2)免徵:

(3)停止徵收:

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或在墾荒過程中之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稅捐之延期或分期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不論是地價稅或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上述適用情形者,均應於每期稅捐開徵四十日以前「主動」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


.延伸閱讀

土地稅法§5|土增稅之納稅義務人

土地稅法|土地增值稅減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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