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範圍的認定爭議之要點
一、法院對凶宅的見解
1.客觀發生說:
多數法院認定只要曾發生「非自然身故」(如凶殺、自殺)即為凶宅。
2.綜合因素說:
少數法院認為除了是否發生「非自然身故」外,應綜合考量事件經過、公諸於世的程度等其他因素。
3.鬼屋不等於凶宅:
法院普遍認為「鬧鬼」屬於虛無縹緲的心理或宗教因素,缺乏科學證明,不能以此主張賠償。
二、行政函釋的定義,需同時符合1&2或1&3
1.時間限縮:
僅限於「賣方產權持有期間」內發生。
2.地點限縮:
發生在「專有部分」(主建物與附屬建物)。
3.行為要件:
需為陳屍在專有部分,或是在專有部分有求死並致死的行為(如起跳點)。
三、「洗凶宅」現象與法院的對應
1.爭議點:
內政部將時間限制在「賣方持有期間」,導致不肖人士可透過多次轉手來「洗白」凶宅背景,造成實務爭議。
2.法院的對應:
以善意取得為準, 若轉賣人 Y 買入時不知情(善意),則不需對後來的買受人 Z 負責。
Ding 老師提醒
以上就是目前凶宅範圍的認定爭議,不論法院、行政機關或是民間人士,其實都有不同的見解,因此同學們在買房時,務必做好充足的功課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