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之定義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遺失物之要點
一、撿到東西的處理原則
1.所有權不因遺失而消失:即使東西遺失,原所有權人仍然擁有所有權。
2.拾得人的義務:撿到東西的人(拾得人)應盡速通知失主、所有權人或其他
有權領取的人,或向警察機關、自治機關報告並交付撿到的物品。
3.可交付地點:除了警察局、自治機關外,若在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
場所撿到,也可交給該場所的管理單位。
4.切勿私自挪用:未經上述程序,擅自將撿到的東西佔為己有或挪作他用,可
能觸犯侵占遺失物罪,最高可處15000元罰金。
二、無人認領的處理
1.一般情況:
- a.送交警察局後,經通知或招領6個月仍無人認領,則拾得人可取得所有權。
- b.若拾得人經通知後3個月內未領取,則歸地方自治團體所有。
2.特殊情況(價值500元以下):
- a.簡易招領程序:已知失主:通知後15天無人領取,拾得人可取得。不知失主:拾得後1個月無人認領,拾得人可取得。
- b.不適用簡易招領的物品:不具財產價值的物品(如證件),仍須依一般程序處理。
Ding 老師提醒
最後提醒同學,在路邊看到遺失物想幫忙上交時,若遺失物為袋子或包包,建議全程保持錄影狀態,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