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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鐘小教室

民法§803|遺失物

在生活中撿到他人遺落的物品時,同學會怎麼做呢? 今天就來一起了解民法中關於遺失物的規定吧。

條文依據:§803
Ding

民法§803|遺失物

Ding

三分鐘小教室

在生活中撿到他人遺落的物品時,同學會怎麼做呢? 今天就來一起了解民法中關於遺失物的規定吧。

條文依據:§803

遺失物之定義

遺失物之要點

一、撿到東西的處理原則

2.拾得人的義務:撿到東西的人(拾得人)應盡速通知失主、所有權人或其他
有權領取的人,或向警察機關、自治機關報告並交付撿到的物品。

3.可交付地點:除了警察局、自治機關外,若在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
場所撿到,也可交給該場所的管理單位。

二、無人認領的處理

  • a.送交警察局後,經通知或招領6個月仍無人認領,則拾得人可取得所有權。
  • b.若拾得人經通知後3個月內未領取,則歸地方自治團體所有。
  • a.簡易招領程序:已知失主:通知後15天無人領取,拾得人可取得。不知失主:拾得後1個月無人認領,拾得人可取得。
  • b.不適用簡易招領的物品:不具財產價值的物品(如證件),仍須依一般程序處理。

Ding 老師提醒

最後提醒同學,在路邊看到遺失物想幫忙上交時,若遺失物為袋子或包包,建議全程保持錄影狀態,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延伸閱讀

民法§184|常見的車禍請求權基礎

民法§ 1003|日常家務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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